而那些其它的国家他们现在自己是没有这个实力来进行什么月球探测活动的,一是没有这个经济实力,更多的还是没有这个技术实力,要知道到现在成功发射过月球轨道探测卫星的国家都没有几个,更别说发射月面探测器了,这个对技术的要求实在是太高了!
那么既然自家短时间里是别想登陆月球了,但是月球那么丰富的资源也不能看着别人去占领啊,所以这些国家也再次开始大肆的炒作什么外太空是属于全人类的之类的观点,对于出台更严格的外太空法律他们当然也是要大力支持的。
我自己吃不到的肉,别人最好也别吃,这就是这些国家现在的心态,你无限引力集团一家私人公司凭什么能进行这样的探测任务,还定制那样庞大的太空计划,你让我们这些国家的民众怎么看我们?
他们这么做最重要的一点也是要转移国内的矛盾,毕竟现在全世界都知道无限引力集团这样一家私人公司已经成功的进行登月探测了,但是他们自己的国家到现在甚至连探月卫星都发射不了,心态爆炸也就可以理解了,网络和现实中的抗议这两天可都是此起彼伏了。
这个时候当然要将矛盾转移到要通过立法来限制无限引力集团这样的事情上来了,特别是棒子国等老美的小弟国家已经收到了老美的指示,开始要求联合国正式召开特别会议来讨论相关的立法问题了。
要知道关于太空的相关法律可是早就有了的。太空法是关于规范人类在太空活动的系列国际法的统称,也是世界各国所普遍接受的作为对其和其公民在外层空间和其他星球上的活动作出规范的具有强制性的国际法规。
太空法的主体部分是联合国和平利用太空委员会颁布的五个国际条约,即《外空条约》《营救协定》《责任公约》《登记公约》《月球协定》。
这五个条约,特别是》、《外空条约》确立了太空法的国际法律地位和重要作用。世界各国太空政策在国际太空事物中的协调与影响必然会渗透和反应到有关太空协议,太空协定和太空条约中,这对太空法的行成具有重要的作用。
人类于1957年开始就拥有了离开地球大气层的实力,然而这样的行为又使得人类迫切需要制定一些条款来协调不断出现的太空活动。从一开始,政治家和法律学家们就坚决地认为地球上的国际关系需要一定的法律规范。
其基本想法是,它们也将同时适用于大气层以外的所有活动,或者说是在宇宙中不应该存在有任何的法律空白区域。因此,太空法的制定也或多或少地参考了和平利用海洋以及南极洲协定的相关条款。
当今的太空法一般都出自于1961年和1963年在联合国大会上一致通过的决议案,以及1963年通过的“禁止核试验条约”。
而其他的很多法律问题由后来的1967年外太空公约、1968年的航天员协定和1972年有关于太空责任的条约中获得了答案。
总而言之,世界各国皆认为自身有在外太空行使和平活动的合法权利,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得对外太空或者太空中的某一星球提出自己的主权要求。
而现在他们想对无限引力集团的月球探测计划进行限制的法律依据就是1979年12月的《关于各国在月球和其他天体上活动的协定》,一般称为《月球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