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自杀,那么这就是自杀现场而不是犯罪现场,勘查的价值和意义都立刻下降了好几个级别。
这自然需要蕾蓉来做鉴定。
按照刘思缈的要求,蕾蓉沿着墙边走到黄静风尸体前面。她短暂地凝视了他一阵,突然抬起头,似乎不想让人看到她的眼睛,留着一道刀痕的雪白脖颈剧烈起伏了几下,旋即恢复了平静。
她戴上乳胶手套,走上前去开始做初步的尸检:先目测了一下黄静风脚底和地面的距离,以及他踢倒的小凳子的高度,基本是相符的;然后看了一下黄静风垂下的双手的指甲,如果他不是自杀而是被勒死的,那么在与凶手的搏斗中,指甲缝内很可能留有凶手的表皮组织残片及血迹,但是也没有;接下来就是观察颈部。自缢和勒杀的鉴别绝大多数都可以通过观察颈部得出结论,比如自缢的索沟多在舌骨与甲状软骨之间,而勒杀的索沟多在甲状软骨或其下方,再比如自缢的索沟很少出血,而勒杀的索沟多出血,颜色较深,还有“八字不交”——自缢者的缢绳经耳后越过乳突,升入发际,在头枕部上方形成提空,所以索沟不闭锁,古称“八字不交”,如果“交”上了,无疑就是凶手用绳索勒住受害人,在他身后用双手向两侧相反方向用力拉紧绳索造成的。
黄静风的颈部特征显示,他应该是自缢。
但这也不一定。《洗冤录》上就有这么一句“惟有生勒,未死间即时吊起,诈作自缢,此稍难辨”,意思是说:当人被勒昏的同时马上被悬吊起而伪装自缢,上述颈部特征依然是很难辨别的。这就需要做进一步的尸体解剖了,查看黄静风的颈动脉分叉下内膜是否有横向裂伤,脑膜溢血是否明显,以及血液内有无酒精反应或其他麻醉药物反应……
然而这些都需要时间,蕾蓉不知道自己还有多少时间……
不,不要想这些了,还是集中精力想想眼前的案子吧:黄静风真的是自杀吗?他不是还要找师父段石碑算账吗?
“怎么样,自杀还是他杀?”刘思缈在旁边问蕾蓉。
“需要把尸体带回所里做检验。”蕾蓉低声说。
刘思缈听出她的无奈,正要对着门外的几个刑警发号施令,突然耳畔响起一个声音——
“黄静风的右臂,手腕这里,怎么了?”
是呼延云,不知道他什么时候溜了进来,刘思缈皱起眉头正要训斥他,蕾蓉答道:“腕骨骨折,挺严重的,他在太平间设备室最后一次出现时我就注意到了,右前臂老是耷拉着,抬不起来。”
“会影响手指的机能吗?”
“肯定会有不小的影响啊……怎么了?”
呼延云一指黄静风的脖颈下方:“那么,他是怎么打的绳结呢?那个绳结可是打了好几道,够复杂的。”
刘思缈和蕾蓉大吃一惊,不约而同地盯住那绳结:绳结是一团死疙瘩,应该是某个人把绳子的一头抛过暖气管,然后踏着凳子在半空中打的结,如果说抛绳子还可以用左手,那么打这样一个绳结无论如何不可能用单手完成。
他杀,毋庸置疑。
刘思缈看了呼延云一眼,憎恶而钦佩,然后低声说:“你们俩出去吧,我要开始勘查犯罪现场了。”
黄静风的尸体被装进黑色盛尸袋,封好,挂上标签,运回法医研究所,站在楼道里的蕾蓉望着这一幕,口中喃喃自语:“到底是谁杀害的黄静风?”
呼延云在旁边幽幽地说:“当然是一个想让你以为整个案件到此结束的人……”
这时,有个警察把这一居室的房东找来了,他说是一个留着络腮胡子的男人两个月之前租的房子,一下子就交了半年的租金。把黄静风的照片给他看,他说即便粘上胡子也肯定不是这人租的,警察又拿出张文质的照片让他辨认,他揉着眼睛看了半天,说不好确认。
蕾蓉突然想起,自己在地铁里与黄静风和段石碑撞上那次,曾经到电脑机房调出通道口的监控视频来看,发现了他俩的影像,于是打电话让地铁方面将视频发过来,没多久,视频传回,用笔记本电脑打开,看到黄静风和段石碑出现的时候,房东指着段石碑肯定地说:“就是他租的房子,这脸型这胡子,一模一样。”
然而,那图像只是一掠而过,异常模糊,段石碑留着络腮胡子,竖起的风衣领子将脸遮了大半,还戴着墨镜,所以根本不能辨别这人是不是张文质。唯一肯定的就是这一居室是段石碑租下,然后让黄静风住的……
一个小时左右,对犯罪现场的勘查结束,刘思缈走出了房间,将一张已经填写完毕的犯罪现场初步勘查表递给蕾蓉说:“你看看吧。”
蕾蓉接过来,呼延云也凑到她身边,两个人一起看着:
表4*犯罪现场初步勘查表(内容有省略)
案件编码:bj201x031xxs0042
死者概况:(姓名:黄静风;性别:男;年龄:26岁;职业:市第一医院殡仪工);
死亡原因:绳索类物勒压颈部而导致的窒息性死亡;死亡性质:他杀;
勘查地点:xx区xx街道xx小区7号楼601房间;勘查方式:区域搜索法;
区域一:死者周边区域,即死者陈尸周围5平方米内空间;
整体描述:死者被伪造自杀,用尼龙绳勒颈悬挂于暖气管上,“踢倒”的木凳凳面有较完整鞋印,暖气管上无指掌纹,墙面有不完整指掌纹,地面有不完整鞋印和杂乱的足迹证据,其他有价值证据较少。
血液证据:无;精液证据:无;汗液证据:无;唾液证据:死者垂直地面有口中垂落唾液;
尿液证据:无;其他体液证据:无;指纹证据:墙面提取到分属不同人的两组不完整指纹,a组含左右手五指指纹,初步比对结果系死者所留,b组含右手五指指纹,遗留者不详。
掌纹证据:墙面提取到分属不同人的两组不完整掌纹,a组含左右手掌纹,比对结果系死者所留,b组含右手掌纹,遗留者不详,但掌纹形态与b组指纹构成一体,系一人所留。
鞋印证据:a组鞋印系42号球鞋鞋印,左脚前尖外侧有一边沿条裂缝特征,长2.2厘米,与死者脚上所穿鞋鞋底特征吻合。b组鞋印系43号皮鞋鞋印,右脚脚弓处有一缺损小圆圈特征,经查,死者遗留的鞋只均为42号,且均无此鞋底特征,疑似犯罪嫌疑人鞋印。
足迹证据:因须对连续足迹做综合分析,此处略。
毛发证据:无,纤维证据:无,武器证据:尼龙绳一根,与索沟内花纹印痕相符。
区域二:生前主要活动区域,包括卧室床铺周边、洗手间,以及常用通路。
整体描述:死者床铺凌乱,被害前疑似面窗背门而坐,床铺周边堆放编织袋四只,装有换洗衣物、日用品、书籍等,垃圾筐内无有价值证物,洗手间无最近使用迹象。
血液证据:墙面血迹多为陈旧蚊虫血迹;精液证据:被褥有陈旧精液;其他体液证据:无;
汗液证据:被褥有陈旧汗液;唾液证据:枕巾有陈旧唾液;尿液证据:便池有陈旧尿液;
指纹证据:多处提取到分属不同人的两组不完整指纹,a组含左右手五指指纹,初步比对结果系死者所留,b组含左右手五指指纹,遗留者不详。
掌纹证据:个别处提取到分属不同人的两组不完整掌纹,a组含左右手掌纹,比对结果系死者所留,b组含左右手掌纹,遗留者不详,掌纹形态与b组指纹构成一体,系一人所留。
鞋印证据:有多处42号鞋鞋印,与死者遗留鞋只可配伍,有少量43号鞋印,均为前述右脚脚弓处有一缺损小圆圈特征皮鞋印,疑似犯罪嫌疑人遗留。
足迹证据:提取两组足迹:a组足迹多见,双足外踏,内蹬,大外展步,步短而宽,步行姿态应为运足迈步缓慢,躯干后仰,左右摆动明显;b组足迹少见,双足正踏,正蹬,直行步,步长而窄,步行姿态应为运足迈步较敏捷,躯干前倾,摇摆幅度小,微低头。经鞋印比对,a组足迹为死者所留,b组足迹系43号鞋印遗留,疑似犯罪嫌疑人鞋印。
毛发证据:床铺无毛发,地面有较多脱落毛发。纤维证据:地面发现少量长短不一黑色化纤丝;
区域三:生前较少活动区域,包括厨房、卧室的书架、桌子、大衣柜以及房屋边角。